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县乡村林长制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1 17:5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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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府办字〔2021〕47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06-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276221
-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县乡村林长制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4月19日市级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林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创新林长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扎实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和《九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级林长、第一副林长、副林长;村级林长、村级副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法规对破坏森林资源有相关追责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长制实行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乡级林长、第一副林长及村级林长为责任区域推行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县、乡、村级其他林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为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林长制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任务。
第四条 林长制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追责情形
第五条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在履行林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总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或上级总林长签发的命令以及上级林长作出的指示、批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处置不力、严重失职的;
(三)作出的决策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规干预相关部门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乡级林长、第一副林长、副林长和村级林长、副林长在履行林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总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或上级总林长签发的命令以及上级林长作出的指示、批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推诿扯皮、严重失职的;
(三)对举报投诉及上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干扰相关部门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存在瞒报谎报案情或贻误查处工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林长制的要求,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源头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三)对举报投诉及上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主动协调整改,久拖不决或推脱责任,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存在伪造、篡改案件内容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追责形式
第八条 各级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追责情形的,应该进行追责,追责形式有: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责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追责的各级林长和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一条 实行林长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各级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 追责实施
第十二条 市林长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发现需要追究各级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责任的,可直接启动追责程序,市林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追责建议:
(一)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曝光的;
(四)接受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移交线索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各级林长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取消当年年度综合考评和各类评选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县乡村林长制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县乡村林长制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发挥林长制统领作用,全面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林长制实行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乡级林长、第一副林长及村级林长为责任区域推行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县、乡、村级其他林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为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林长制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任务。
第二章 林长职责
第五条 压实县级林长责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执行省、市、县总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和上级总林长签发的命令以及上级林长指示、批示;
(二)加强对责任区域工作完成情况的调度督办,每季度对责任区域开展巡林指导1次以上,督促责任区域完成林长制工作各项任务,指导完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督促抓好森林防灭火、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等工作;
(四)加强责任区域森林资源培育,督促开展国土绿化、重点区域森林“四化”建设、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提升责任区域森林资源质量;
(五)加强责任区域林业产业发展,督促推进责任区域油茶、竹类、森林药材、香精香料、苗木花卉、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业产业发展。
第六条 压实乡级林长责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实际谋划推进年度重点工作,对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通报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二)每季度对责任区域开展巡林督导1次以上,督促完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掌握责任区域森林资源底数,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和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沿鄱阳湖区域乡级林长要加强候鸟保护力度,确保湖区候鸟安全越冬;
(四)组织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组织推进责任区域林业产业发展;
(五)监督指导村级林长履职,组织开展“一长两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压实村级林长责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定期对责任区域开展巡林工作,履行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掌握责任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业执法;
(二)及时发现报告本村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灾等事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森林防灭火等工作,沿鄱阳湖区域村要加大越冬候鸟源头管控力度;
(三)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开展森林质量提升、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建议,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开展造林绿化和发展林下经济等工作;
(四)监督专职护林员巡山护林、履职尽责,及时处理专职护林员巡护发现的事件,并及时按规定向基层监管员或上级林长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林长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县级林长办公室承担本县林长制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县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县林长制推进机制;
(二)承办县级林长制相关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林长制宣传、推介工作;对外公示林长名单及责任;每季度向县级林长报送1次以上专报或简报;
(三)协调县级林长每季度深入责任区域巡林督导1次以上,制定县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工作督办函,建立林长巡林和上级督查发现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四)开展林长制示范基地、示范乡村和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推广“林长+示范基地”模式,每年打造一批林长制示范基地和示范乡村,评选一批“优秀林长”“优秀监管员”和“最美护林员”;
(五)制定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及时向县级林长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发现问题予以督办整改;
(六)完善本县林长制管控平台建设,推进专职护林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抓好专职护林员日常监管,并根据专职护林员履职情况及时优化调整;
(七)完成本级、上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乡级林长办公室承担本乡林长制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乡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推行林长制有关政策以及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乡林长制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要点,推动落实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召开乡级林长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组织乡级林长定期巡林,制定乡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工作督办函;
(三)及时督促落实本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定期跟踪督办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乡级林长和县级林长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
(四)建立健全“一长两员”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并予以公示。每年组织2次以上岗位培训,督促专职护林员按要求使用巡护APP开展巡山并及时上报事件,开展专职护林员季度绩效考核,定期通报“一长两员”履职情况,对未有效履行巡护责任的专职护林员予以绩效管理;
(五)实行专职护林员“包山包人”工作制度。推进专职护林员既要“包山”巡山护林、发现问题,又要“包人”宣传林业政策、收集涉林诉求,健全以专职护林员为前沿探头的基层林业监管服务体系;
(六)及时收集、宣传本乡林长制工作亮点、特色做法及林长巡林情况;收集并及时向乡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办公室报告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七)每年对村级林长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乡级林长报告;
(八)完成本级、上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乡级林长办公室主任应由乡镇林业分管领导担任,并主持林长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林长办公室要加强对乡级林长制的考核力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对落实到乡级的考核指标,市林长办公室予以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林长办公室每年对县级林长制进行考核,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及影响度考核情况来进行评分,对在省级考核中造成市级扣分的,在市级考核中对其翻倍扣分。
第十三条 市级林长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县级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林长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责任区域的市级林长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市级林长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市级林长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考核范围,并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绿化、林业安全生产、专职护林员管理等林长制重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县乡,由市林长办公室进行通报督办,并抄送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
第十六条 对通报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级林长或市林长办公室主任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市林长办公室将实行林长制黄牌警告机制,黄牌警告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并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七条 对黄牌警告的县乡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限为半年,重点管理期实行“三个暂停”,即:暂停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市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除外)、暂停林木采伐审批(松材线虫病除治除外)、暂停林业项目和资金安排。重点管理到期后,由重点管理的县乡林长办公室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市林长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可解除重点管理,如未提出整改验收申请或提出整改验收申请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重点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约谈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有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林长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各级林长以及各级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免于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