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九江日报专版解读新《森林法》)
发布时间:2020-08-27 20:0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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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森林法》的宣传工作,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促进新《森林法》的贯彻实施,8883棋牌官方版net整理了相关专家对新《森林法》内容的专门解读,以飨读者。
《森林法》修订的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法》修订的意义
修订《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内容。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新《森林法》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修订《森林法》,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近年来,国有林场改革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涉及森林资源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本次《森林法》修订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同时,林业必须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修订《森林法》,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没有充分发挥。本次修订,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科学设立规划体系,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并采取不同保护管理措施;制度引导科学经营,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森林法》修订的原则
新《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森林法》修订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森林法》修订的思路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森林法》基本制度
森林权属制度。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新《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新《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造林绿化制度。按照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立法思路,新《森林法》强调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绿化离不开各行各业、公民的广泛参与,新《森林法》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同时,根据森林城市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新《森林法》规定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建设。
林木采伐制度。按照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新《森林法》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回应实践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条件和申请材料,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强化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许可等制度。
监督保障制度。按照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扶持和监督保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的立法思路,新《森林法》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长制。并在新增的“发展规划”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保护发展目标。为加大扶持力度,新《森林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等内容。新增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为加大监督力度,新《森林法》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以及为履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谈等,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